案情简介
冯女士在A银行购买基金一份,到期后于10月23日到该行支取,工作人员以必须要在10月1号支取为由,告知冯女士因未按时支取,系统已自动转存,需等下一次打开封闭期时才可支取。冯女士称相关资料及凭证上均未写明取款时间或超期取款自动转存等相关信息,且期间未收到任何通知或提醒,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希望尽快取出基金款项。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案件分转A银行某市分行,要求尽快查明事实情况,妥善处理投诉。
A银行查明情况后反馈称,冯女士于上一年3月2日购买了17万其代销的大摩华鑫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工作人员在销售时为客户讲解该债券基金为18个月定期开放型基金,在开放期内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且在封闭期结束后会电话通知客户。对于冯女士所说“未写明取款时间或超期取款自动转存等相关信息”,由于基金公司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的开放日期,所以在冯女士的凭单上告知10月左右打开封闭期;开放期为客户选择追加申购和赎回持有基金的日期,所以不存在客户所说该行将客户资金继续转存的情况。10月,在基金公司确定了本次开放期具体日期后,基金公司于10月9日晚统一为留有联系方式并持有该基金的客户发送了开放期提示短信,A银行理财经理也在10月9日至10月11日多次拨打客户电话通知客户,但客户均未接听。冯女士随后表示,自己更换了常用的电话号码,新的手机号因未在A银行修改备案,导致冯女士错过了该次赎回时间。经过协商,A银行提出通过提供贷款将客户的基金金额自用周转的变通方案,客户表示接受并满意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第六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A银行提供的合同范本《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显示,已对该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并规定了开放期和封闭期的起始时间及业务规则。因此冯女士应当对签署合同中的相应条例有所了解,不存在侵犯冯女士知情权的问题。针对冯女士称“期间未收到任何通知或提醒”,A银行表示在基金公司确定本次开放具体日期后,统一为留有联系方式并持有该基金的客户发送了开放期提示短信,同时多次拨打客户电话但均未接听,冯女士也没有更改在银行的预留信息,因此,A银行已尽合理的告知和提醒义务。
案例启示
1.近年来,人们通过理财达到资金保值和增值的需求越来越大,银行也推出了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基金产品不同于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灵活性较差,也存在多种不同的基金运作方式。银行在销售不同理财产品时应当普及相关金融知识,履行告知义务,并为客户推荐与之相适应的产品。消费者也应结合自身资金需求理性选择理财产品,根据银行人员的提醒,及时赎回资金,在银行的预留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银行进行变更,防止错过重要通知而导致业务办理受损。
2.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并且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双录”工作是保障消费者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制度建设,保障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事中管控和事后监督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